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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反击,可算无耻之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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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世界的疯狂,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因为房价暴涨,开发商举报自己当初售楼的时候是无证销售,要求业主退房,不退房的业主还被告上法庭。

  这所谓的无证销售,大概是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产,怎么处罚呢?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这意思有两点,第一,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商品房。第二,和暴涨的房价相比,这处罚就是罚酒三杯。

  所以,在房价暴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选择举报自己没有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销售无效,自己愿意接受处罚。

  这种壮士断腕的气概和四两拨千斤的智慧,咱开发商天生具备啊!

  

  那么,开发商以自己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取消销售合约的行为法律是否支持呢?

  法律上,甚至没有考虑过卖房主动举报自己违法违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为房地产的疯狂已经超乎法律的想象力。

  不过,有两点法律上的通识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点,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起诉时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应判定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有效。

  这意思就是,如果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买方或卖房都已没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解除合约,法律是应该支持的,但如果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默认,后来取得预售许可证了,再要求解除合约就不应该支持了。

  西安楼市这两年挺疯狂,这样的例子还不止这一家,实际上在今年起诉退房事件爆发之时,大部分项目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了,这种情况,显然是不能判决合同无效的。

  第二点,开盘不开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节点,取得预售许可证才是。你可以取得预售许可证而不开盘。所以,认定起来也很简单,取得预售许可证都有明确的时间点,至于开发商开盘不开盘那都是行业的操作手段,无关法律。

  那么,假如购房者在两年前房价6000元的时候交了定金,签了认购协议,过了两年到今天,开发商还是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是不是应该支持认购协议无效呢?

  客观地说,可以认定无效。

  

  购房者也应该反省,没有预售许可证你为什么要认购?如果说只差两三个月就拿预售许可证你认购还能理解,都两年了还没拿预售许可证,你还若无其事?

  但是,即便是两年都没有拿预售许可证,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都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预售许可证取得的主要衡量标准)来判定项目是达到预售许可标准故意不去领预售许可证,还是确实没有达到预售许可标准。

  这或许也是法律倾向“民意”的最后一道口子。

  假如两年了,项目地下室都还没有修好,没有修到地面3层,那么基本是半停工状态,这样的情况下,买房者依然可以稳如泰山地等这个房子,而不是退房去买其他合规合法的楼盘,也真的有点自作自受。

  能帮购房者想到的,都讲完了。

  现在说说开发商这方。开发商这种做法肯定在网上受到一片谩骂,不要脸,无耻,可以想象。

  但在我看来,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反击。

  

  还记得房价下跌时,业主们要求退房,围攻售楼部吗?

  相比而言,开发商这种以没有预售证为由要求退房,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法理上还有站得住脚的可能,而房价下跌,业主要求退房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于情方面,都是因为一个“利”字,无耻度扯平。

  于法方面,开发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而降价退房纯粹是无理撒泼。

  综合情与法,无耻之尤是降价退房的购房者,开发商还略逊一筹。

  对比涨价退房的开发商和降价退房的购房者谁更无耻有什么意义呢?

  那意义就是,谁都没有比谁高尚,谁都不是省油的等。唯一的底裤就是法律。所以,在疯狂的房地产世界里,无论是买方还是买方,都要更注重合法合规,以保证在扯皮的时候法律能站在你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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