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叙述内容如下:
国家有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新政策?
以前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分开申请,分开配租,这种方式不仅造成工作不合理,也不利于人们申请。以后,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实行,廉租房主要体现在租金优惠上。比如普通居民申请公租房,按照标准租金为15元/平米/月,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人群申请的公租房租金可以低至2元/平米/月。这就意味着,在申请公租房时,要想享受租金优惠,要另外提供低收入等证明材料。
有廉租房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不可以的,只能选择一个。
公租房和廉租房:
1、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1、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2、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残疾人公租房最新政策?
1.
2014年起,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配租实物公租房的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家庭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
2.
三、已经有住房的残疾人国家帮助改造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通过对残疾人居住环境实施改造,减轻残疾人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实现残疾生活起居和出行无
廉租房已经取消了吗?
1、 现在还有廉租房。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政策取消廉租房。从2014年开始,各地实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政策,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通常是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宅。
2、 廉租房通常只租不售,其申请对象仅限于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人员。通常情况下廉租房的租金会比公租房的租金更低,比如说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廉租房月租金为2.89元/平方,免收物业费;而公租房租金一般在10元/平方/月,物业费1元/平方/月左右。
3、 各地的廉租房申请条件会有不同,比如上海市政府规定,廉租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所在地城镇户籍满1年并在本市实际居住;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可支配收入在3300元以下。
残疾人可以申请哪些公租房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有残疾的,可以免摇号优先安排在低楼层,方便残疾人居住;
2、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3、部分省市对困难残疾人的租金有一定优惠减免,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比如房管局。
2014年起,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公租房互嵌式是什么意思?
公租房并轨的概念。公租房并轨是指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然后通过财政发放房租补贴的方式,区别对“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等进行住房保障的手段,对于“低保”人群提供大比例租金补贴,并逐级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制定与之对等的租金补贴政策,从而完成对应人群的住房保障,这就是租房并轨的概念。
廉租房标准?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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