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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无语!婚姻法第24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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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24条原来的规定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哪怕是离婚,债权人可以找另一方执行债权,哪怕是另一方的婚前财产。

  比如说这段时间甘薇替贾跃亭还债,就上了热搜。

  这种因为夫妻中另一方举债,举债者自己没有能力偿还甚至跑路,导致夫妻中另一方被追偿的人,被戏称为“24条苦主”。

  按理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夫债妻偿或者妻债夫偿本天经地义,应应该该的。但是现代社会错综复杂,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有时候对夫妻中的另一方又确实存在不公。

  举个例子:夫妻关系本来就貌合神离,丈夫举债出去挥霍,包养小三。挥霍完后,丈夫无力偿还,债权人来找妻子偿还,这TM算什么事?

  1月18日,婚姻法对第24条做了修改,修改如下:

  第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次修改的核心思想是:共债共签,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定的债务,夫妻双方任意一方都应该偿还。

  这没有错啊,你们两个人都签字了,我找哪个还都行。

  这种修改,显然是一种进步啊,但我为什么又说很无语呢?

  我无语的是第二和第三点,简直就是画蛇添足,扯皮拉筋的事。

  

  什么叫“为家庭日常所需”?

  炒股、炒房、炒比特币算不算?不是说现在的人不投资,光靠工资没法生活吗?那么炒炒炒算不算是为家庭?不管炒什么,不管是不是亏成狗,但他(她)初衷肯定是想赚钱,想让家庭过得更好啊。举债做生意算不算为家庭?

  什么又算日常?

  吃燕窝鱼翅是不是日常生活?买百达翡丽江苏丹顿是不是日常生活?开奔驰路虎是不是日常生活?抑或只有馒头稀饭才算?卡西欧电子表才算?自行车才算?

  为什么最应该严谨的法律法规,技术上也不难做到严谨的法律法规,总是喜欢留一些模棱两可的口子?

  这种爱好到底是为什么?是为了给律师留点空间吗?

  共债共签,四个字就足够了。不共签的,一律不认定可以对另一方追偿,这不就完事了?

  债权人在借债出去时,对于已婚的夫妻,必须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不就好了?如果夫妻的另一方不签字,你可以不借啊!如果另一方不签字,你还愿意借,那么万一这个人不还了或者还不起了,你就不能找夫妻的另一方,这不就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吗?

  但无论如何,此次修改对“24条苦主”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解脱,大家也应该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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